HNPR—2021—14014
湘建监督〔2021〕107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 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第八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九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者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三)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七)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按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
1.合格投标人在25个以下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末位投标人。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超过15个的,可以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从中选择15个投标人:
1.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2.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10个,其余5个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由高至低顺序入围的投标人超过规定人数时,得分相同的投标人依次按照信用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的顺序确定。
第十八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业绩及信用)和投标报价。
轨道、机场等超大型特殊项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调整相应奖项设置、增加财务状况评审,并可对投标报价评审中的β值和评审因素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权数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工程进度计划措施、资源配备等。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可以将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管理体系与措施纳入评审。
第二十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项目经理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项目经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要求项目经理答辩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标准规范,并遵循国家、省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九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
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综合评估法
3.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4.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5.投标报价评审表
6.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
7.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
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8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招标人可以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附件3-1及附注进行评审。
2.业绩及信用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附件4-1以及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 J1×G+J2×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G——业绩及信用
H——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投标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Y=A
其中: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业绩及信用 | 0.05—0.20 |
2 | 投标报价 | 0.80—0.95 |
合 计 | 1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附件2
综合评估法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1. 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
2. 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8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1.施工总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的;
2.专业承包工程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的。
(三)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采取资格预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二)详细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
1.1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则上采用合格性评审;
1.2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采用合格性评审,也可以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1.3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3000万元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采用评审计分的方式。
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附件3-2及附注进行评审。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投标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投标报价评审的步骤和方式
1.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
基准价按附件5-2和附件5-3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使用附件5-2的方式计算基准价;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5000万元至20000万元以下、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使用附件5-2或附件5-3的方式计算基准价;
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超过3000万元的,应使用附件5-3的方式计算基准价。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施工组织设计 | 0.00-0.20 |
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 0.35-0.45 |
3 | 投标报价 | 0.35-0.55 |
合 计 | 1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附件3-1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3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2.引用强制性技术标准错误,或明显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
4 | BIM技术管理体系与 措施(如有) | 1.BIM技术应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推进BIM技术应用的技术条件和物质基础; 2.BIM技术应用技术方案不完整或者不合理。 | 不合格 |
无不合格内容 | 合格 |
注: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项目;
2.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任意一项评审内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附件3-2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取值 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 计分 |
1 |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 0-5 |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图文并茂,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是否超过招标人规定的页数。 | |
2 |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 25-30 |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交通组织规划是否合理、可行,交通组织措施是否得力。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15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10-15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5-10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10-15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 | |
7 | 资源配备计划 | 5-10 | 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 | |
8 | BIM技术应用(如有) | 0-10 | BIM技术应用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是否齐全;BIM应用流程与计划是否完整、有效;重点工艺节点及施工流程BIM三维模型科学、合理等。 | |
9 | 其他 | 0-10 | 招标人其他要求(如有) | |
合计 | 100 |
1.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计分评审的项目。 2.采用暗标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般不超过500页。
3.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100分;
4.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5.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评审计分表中的评审项目、评审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6.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7.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8.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附件4-1
业绩及信用评审计分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投标企业 | 类似工程业绩 | 3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3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分制 | 0 | 3 |
2 | 投标企业 | 信用评价 | 3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30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 |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分。 | 必选项 | 扣分制 | -18 | 0 |
注: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件4-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投标企业 | 奖项 | 10 | 国家级 | 鲁班奖,每个2.5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2.2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及评标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分制 | 0 | 5 |
省级 | 省芙蓉奖,每个2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1.5分; | 0 | 5 | ||||||
标准化工地 | 7 | 国家级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每个1.5分; | 0 | 3 | ||||
省级 |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工地,每个0.1分;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每个0.1分。 | 0 | 4 | ||||||
类似工程业绩 | 9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3分。 |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0 | 9 | |||
2 | 投标企业 | 信用评价 | 3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30 |
安全质量 | 30 | 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30% | 必选项 | 加分制 | 0 | 30 | ||
3 | 项目经理 | 10 | 现场 答辩 | 阐述是否流畅、条理是否清晰、回答问题是否完整;现场答辩是否充分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分制 | 6 | 10 | |
2 | 业绩 | 承担过类似业绩,每个2分 | 0 | 2 | |||||
2 | 奖项 | 国家级每个2分,省级每个1分 | 0 | 2 | |||||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分。 | 必选项 | 扣分制 | -18 | 0 |
注:
1.奖项和标准化工地:
1.1 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应当将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3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2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0-20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0-2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2 50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20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1500万元≤最高投标限价<30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国家级和省级奖项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3个中进行选择,但国家级和省级奖项数量须保持一致;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0个中进行选择;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3 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500万元的施工专业承包项目,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4考核依据和期限
国家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30天;标准化工地和省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5天。
1.5加分规则
1.5.1奖项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和以参建单位获得的奖项均不予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获奖文件中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不予计分。
1.5.2标准化工地
(1)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专业工程获得的标准化工地不予计分。
(2)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同专业工程获得的相应标准化工地计分。以施工总承包资质获得标准化工地的不予计分。
1.5.3同一工程的奖项(含绿色建筑)、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1)同一工程的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
(3)同一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仅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1.6 绿色建筑加分规定
招标项目中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在国家级奖项中增加三星绿色建筑标识加分(每个1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可在省级奖项中增加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每个0.5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加绿色建筑标识、绿色施工工程后,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最高分不变。
1.7 园林绿化工程加分规定
招标工程为园林绿化工程的,国家级奖项仅对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加分(每个2分),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文件为准;省级奖项仅对湖南省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加分(每个1分),以湖南省园林绿化协会公布文件为准。国家级、省级奖项规定的个数和对应最高分不变;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1.8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获奖和标准化工地可以用于我省招投标。
2.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3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2.1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2.2业绩的有效时间: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3.信用评价
3.1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3.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分计取。
3.4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
4.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4.3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5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结果未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5.项目管理机构:
5.1现场答辩:
是否要求拟任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现场答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现场答辩的,其计分范围为6-10分。
5.2项目管理机构业绩: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1个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1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项目经理的项目网页截图。
5.2.2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5.3奖项:
奖项类型、加分规则、考核依据和期限等与投标企业奖项一致。
奖项中未标明项目经理姓名的,以竣工验收资料中标明的项目经理为准;竣工验收资料中标明的项目经理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项目经理计分;竣工验收资料中未标明项目经理姓名,以及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5.4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095天内,拟任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等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未如实说明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适用于:项目经理业绩、奖项加分的项目,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加分的项目经理业绩或奖项证明材料的)
5.5 不良行为记录:
5.5.1拟任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5.5.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5.5.3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5.6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附件5-1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 基准价 | 100-0.5×100L1 -100L2 | 基准价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1=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L2=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2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100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L3= ×10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
3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3 | ||
4 | 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 0 |
1.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 2.基准价: Y= A
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未偏离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 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者等于X(1-P%)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其中,4≤P≤6。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取值范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其报价分为0。
附件5-2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基准价 |
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 | ||
3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1.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下的,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
2.基准价:Y = A×(1-γ)
其中: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 去掉最高和最低、次低报价之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少于7个(含本数)时,A为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γ—— 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附件5-3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
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分 | ||
3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 |
1.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单项最高投标限价在15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采用;
2.基准价: Y= A×(1-α) ×60%+B×(1-β)×40%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 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