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修改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科学、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和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学院加强财经管理,并为学院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院(部)及机关处室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院(部)、处负责人由组织部提出委托,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由任免主管部门提出委托。
第六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学院有关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有关经济目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九)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十)任职期间廉洁从政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学院成立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纪监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处、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协调、监督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审计情况,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落实。
第十条 学院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一条 凡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组织人事处(任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委托,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院领导人批准,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对于学院任免领导干部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在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接到院领导批准的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前准备工作,办理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经批准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向该机构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真实资料,并签定“审计承诺书”。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向审计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场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述职,同时审计处应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学院聘请经济责任审计廉政监督员全过程参与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有关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督促该机构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10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提交给委托审计的部门,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
审计报告由学院有关部门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和本部门职工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并于审计报告送达后10日内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反馈。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者,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提出的内部管理、控制方面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组织、人事、纪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此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