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院基建、修缮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政府2008年第234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字[2012]64号)、《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综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二级院(部)、处、办、所承办经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由学院投资或部分投资(含学院二级财务部门)经费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及修缮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处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结算及决算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敦促项目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保障投资合理合法,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最佳效益。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现象,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基建、修缮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立项、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修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计划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基建、修缮项目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符合并提供相关招标规定的程序及证明资料;设计、监理与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基建、修缮项目承包合同是否合规、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是否全面、合理,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取费、资金拨付办法、奖罚、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明确、合规;
6、根据《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六款规定,对恶意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胡乱编制竣工决算的施工单位,扣除报审工程结算误差违约金。
(1)扣除报审工程结算误差违约金内容应由学院建设牵头管理部门写入该工程合同之中。
(2)由学院全额出资的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后,其审减金额超过施工方送审金额5%时,学院按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减金额的10%收取报审工程结算误差违约金。由财务部门按审计结案表或审计意见书从建设工程费中扣除。
(3)如属学院与投资方双方共同出资承建建设工程造价经审计后,其审减金额超过施工方送审金额10%时,学院按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减金额的10%收取报审工程结算误差违约金。由财务部门按审计结案表或审计意见书从建设工程费中扣除。
第六条 基建、修缮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采用的概预算定额和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
2、工作量是否根据施工图纸、定额及其计算规范进行;
3、概预算单位套用及定额换算是否正确;
4、材料报价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持平;
5、各项取费是否按相关规定或合同计取。
第七条 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修缮项目竣工结算材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一)送审计处审核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基本建设、修缮招投标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审批表;
2、送审工程结算书及电子资料;
3、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文件及电子资料;
4、施工合同(协议)及电子资料;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6、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
7、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
8、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签名或记录;
9、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及影像资料。
(二)送审计处审核的60万元以下的专项修缮(装饰)和较小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协议);
2、竣工验收单;
3、竣工图纸及电子资料;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变更签证;
5、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文件、送审结算书及电子资料;
6、施工方对初审结果认可签名或记录;
7、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及影像资料。
(三)建设承办单位(部门)预算投资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在教学办公公共区内的专项修缮(装饰)和较小基建工程学院项目。承办单位提供有经费审批计划、详细工程预算、材料规格型号等详细施工方案时,可由承办单位(部门)牵头,组织国资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现场测量,当场审议,共同商议,确认工程量后,现场商议签订修缮合同,尽快实施修缮,保证正常运转。
(四)基建、修缮项目结算送审资料应经施工单位、建设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认定(三方签字并盖公章)方为有效;如送审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处不予签收或不进行结算审核。
二、工程造价审查。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利润率、税率是否超过规定;
6、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二)应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的内容是:
1、分部分项工程;
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
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5、交付使用的资产;
6、预留的尾工工程;
7、其他需要查勘的事项。
(三)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或资料:
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5、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
6、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8、年度计划外或预算外工程项目。
对于以上情况施工单位没有取得合规签证的,审计处将不予以审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八条 所有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预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工程预算金额的70%,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九条 基建、修缮项目审计程序。
1、学院基建部门应于年初(临时性项目在开工前50天)将工程拟建经费计划(投资估算)通报审计处,以便做审计经费预算;
2、学院职能部门要求审计处参与询价或考察,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设计图、工程量、工程概算、技术交底、材料规格型号等资料,以便留有充足时间给予询价或查询相关技术参数;
3、所有基建、修缮工程必须在合同会签完成,学院盖章生效后,施工单位后方能开始工程施工;
4、基建、修缮工程结算由学院相应职能部门(如基建办、总务处或承建牵头部门)初审工程量并整理齐全资料后,送审计处审核;
5、审计处原则上根据基建、修缮工程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安排审计时间和审计方式。
对总投资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项目总投资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标准可由审计处自行审计,也可根据工程情况和审计力量酌情考虑,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处、纪委、国资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执业资质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审查和遴选,选取业务能力强、信誉好的3-5家审计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项目,在委托中介审核,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审计结果,方可审计定案。如认为需要再次送外审的原则上进行二次委托审核。
对1000万元以上工程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再次送外审的预算工程项目,为力求上限控制价的准确,原则上可进行二次委托审核。
6、委托审计项目按核减净额乘以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支付中介机构审核费。审计处负责对受托中介机构保密、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7、为确保审计结果的保密性、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在委托审计合同中应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学院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审计处在进行基建、修缮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得到通知后无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勘察现场的,审计处将自行勘察现场,并视同施工单位认可审计处的勘察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3次通知其对审而无特殊情况不配合的施工单位,审计处将停止该工程的审计。
9、施工单位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审计处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如仍有异议在十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书面提出,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施工单位对该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议。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工程审计职权,对阻挠、拒绝审计或不如实提供资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审计、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审计 基建修缮 实施办法
发:各处室(办)、系部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 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