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处对基建、维修职能部门报送的基建(维修)项目资料进行资料核对,并序时登记。
二、根据送达的时间顺序及重要性安排审计时间、审计方式、审计人员并报请领导批准立项。
(一)审计方式:根据项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时间要求分为内部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两种形式。
(二)审计人员的确定:内部审计由审计处负责人指定审计组长、审计成员,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由中介机构提供审计人员名单报审计处认可。
三、做好准备工作,实施审计。
(一)内部审计:
1.审计组采用对比、筛选、现场踏勘、工程量复核、定额套用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安排时间与施工方对审,对双方意见有分歧的事项召开业务会议。
3.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1.中介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计结果报审计处备案,由审计处安排对审时间和方式。
2.对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审计处组织召开协调会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出具审计报告:
(一)内部审计项目
1.由审计组长根据结算资料、结算书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初稿报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3.审计报告初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4.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必要时进行修改。
5.必要时审计报告可在审计处网上公告。
6.公告无异议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7.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二)委托审计项目
1.中介机构出具初拟审计报告。
2.审计处复核审计报告。
3.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4.必要时审计报告可在审计处网上公告。
5.公告无异议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
6.将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五、审计项目归档
(一)审计组长、项目负责人或确定的材料归档责任人整理项目资料。
(二)根据质量控制要求立卷,装订、送交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