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委托,报批立项。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指定项目负责人。
(三)审计组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并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
(一)审计处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
(二)发布审计公告。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述职报告。
(四)审计组成员或审计处负责人找相关人员谈话。
(五)审计组检查、整理、汇总情况,确定实质性抽查的内容、范围、样本量及抽查方式等。
(六)审计组实施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并获取审计证据。
(七)整理分类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统计有关表格,对审计事项的具体目标形成初步结论。
(八)审计组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对重大事项召开业务讨论会;对不完整、不充分、结论不恰当的证据材料及工作底稿要求补充、完善。
(九)审计处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审计退出会议。
三、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审计项目组其他人员起草。
(二)审计报告初稿应在审计项目组内讨论通过,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改(一级复核)。
(三)审计组就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召开业务交流会讨论、修改。
(五)审计报告经过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报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处分管领导等进行二级复核。
(六)审计处负责人进行三级复核。
(七)审计报告呈主管院领导审阅签发,送达相关院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
(八)根据主管院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委托部门,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九)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十)审计组根据需要组织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执行情况及效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或确定的材料归档责任人,整理审计项目资料。
(十二)根据质量控制要求立卷,装订,送交档案管理部门。